歐共體(現稱歐盟)在EMC標準和認證領域,於1989年頒布了89/336/EMC指令(此後又被兩次修改,即92/31/EEC及93/68/EEC),使得EMC性能成為了有EMC要求的產品進入歐盟統壹市場的條件。該指令的主要對象是:家用聲音與電視接收機,工業制造設備,移動無線設備,移動收音機及商用無線電話設備,醫療及科學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壹般電器及家用電子設備,光源及熒光燈具,航空及航海用無線電設備,教育用電子設備,電信網絡及儀器等。與此同時,也要求這些設備與系統具有適當的抗擾性。該指令的適用範圍包括:在歐盟統壹大市場範圍內出售或使用的產品以及在歐盟內生產的新產品或由第三國進口的新產品或二手貨。
歐盟率先以指令(亦即技術法規)的形式規定所有電氣產品除獲準電氣安全認證外,還必須通過EMC標準符合性檢測,並獲取“CE”標誌,才能進入歐盟。該項規定壹經出臺,立即在世界範圍內引起強烈反響,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紛紛強化其EMC認證工作;也促使國際組織和各國開始研究建立國際EMC認證互認制度的可能性。美國的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成立於1934年,它主要對無線電、通信等進行管理與控制,屬政府機構,有執法權。
IEC(國際電工委員會)作為國際三大標準化組織之壹,努力開拓以IEC標準為依據的質量認證工作,E20-322:Technology Architect Solutions Design並積極推進認證制度的國際化,力求加速各國認證結果相互承認的進程,實現“通過壹次檢驗、壹張證書、壹種標誌來達到電工、電子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廣泛承認”這壹IEC合格評定工作的最終目標。IECEE作為IEC內實施電氣產品安全認證計劃的組織負責提出IEC/EMC認證計劃方案,以期盡快實現EMC認證結果的國際互認,為最大限度地消除世界範圍內的由於EMC認證所造成的貿易技術壁壘做出應有的貢獻。IEC制定和發布的EMC技術標準(或出版物)是進行EMC合格評定的基礎和依據。實際上IEC出版的電磁兼容EMC標準完全包括於IEC61000系列中。
EMC與政府、企業合作制定FCC法規、標準。內容涉及無線電、通信等各方面,特別是無線通信設備和系統的無線電幹擾問題,包括無線電幹擾限值與測量方法,認證體系與組織管理制度等。FCC對B級產品執行強制認證,而且應由其認證實驗室直接進行。FCC還下屬約200個“獨立實驗室(ITL)”,分布在美國本土及世界各地。ITL的主要職責是對申請得到A級認證的產品進行測試,並負責培訓認證及測試人員以及技術咨詢。日本在其國內執行“電器用品取締法”、“電波法”等。日本通產省每年進行二次EMC檢測,每次抽10――20臺設備。平時隨時到生產廠抽查,產品設計定型也需進行EMC檢測。但對出口產品則根據出口的國家或地區,分別執行不同的電磁兼容標準。例如:出口到歐洲,執行EN、VDE標準;出口到美國執行FCC標準;不指明具體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則按CISPR、IEC標準。